宁夏回族自治区近日出台《关于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意见》,对困难企业职工医保做出具体规定。
这项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地方行政规章性文件中心要解决的是困难企业职工,特别是困难企业中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意见》规定: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其基本医疗保险可采取先建立住院统筹的办法参加,即可按统筹市县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配置比例缴费,暂不建立个人账户,只建立住院统筹。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由个人缴费参加。按上述办法参保后,参保人员享受同等住院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破产关闭的国有企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以参保年上年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和所在市县平均寿命计算的余命年数,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参保;退休人员比例较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积累率较低的统筹地区,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统筹基金风险防范机制,不得以退休比例高为由拒绝用人单位参保;对完全没有缴费能力的特困企业,应通过组织个人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通过社会医疗救助等办法解决基本医疗问题。